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地位及相关责任研究 |
| |
摘 要: |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医疗机构和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当事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供体当事人是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体外胚胎进行处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供体男方意外死亡时,在遵守意思自治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女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植入体外胚胎;供体当事人对剩余胚胎可以销毁、捐赠他人或捐献给医疗机构。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因医疗机构的过失而无法再利用时,供体当事人可以向医院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