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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维纳斯伦理学中的“我”与“家”
引用本文:朱刚.列维纳斯伦理学中的“我”与“家”[J].道德与文明,2018(3).
作者姓名:朱刚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    要:在现代性主流话语中,"家"被塑造为一种压抑个体、囚禁自我的"总体"乃至"牢笼"。但在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中,家被赋予一种本源性的地位:它不仅不再是束缚自我的囚笼,反而是主体自身或自我得以构建的前提,是自我从存在与自然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的必经之途,同时也是主体自我与世界发生关联的中介和根据。家被视为自我或意识的身体。就此而言,家不能也无法被还原或扬弃。在这个意义上,列维纳斯对家的分析首先是一种存在论-生存论分析,但这样一种存在论-生存论分析只是列维纳斯对家的分析的起点,其对家的思考最终要从存在论-生存论分析走向伦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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