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作为竞争基础,依托算法等技术扩展竞争优势,已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关系主体。近年来大型数字经济平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层出不穷,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点颇多。数字经济平台处于动态市场结构中,难以适用趋于静态考察的市场份额推定方法;同时,数据的竞争属性也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践中被忽略。因此,需在遵循《反垄断法》这一法基础的前提下,结合数字经济特性调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宜重点从市场进入壁垒与市场扩张壁垒角度进行精细化分析,审慎分析竞争相关数据获取及运用能力,此即数字经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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