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社会规律的性质
引用本文:刘福森.社会规律的性质[J].哲学动态,1990(1).
作者姓名:刘福森
摘    要:从总体性质上看,社会规律是自为的规律。社会过程是主体的社会实践的运动过程。在实践中,因果律表现为“原因——目的选择——结果”的过程。这就使因果规律具有了全新的性质:第一,由于原因决定的是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因而通过目的选择实现出来的结果就具有了统计的性质,因果规律表现为“统计的因果律”。第二,目的是以主观形式对结果的超前反映,因而在原因和结果之间插入目的选择之后,就使得过程不仅包含着初态对终态的作用,而且包含着终态对初态的作用;不仅包含着过去对未来的支配关系,而且包含着未来对过去的支配关系。这时因果不再是线性的作用,而是表现为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交互作用。第三,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