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伦理道德秩序的维护乃儒学之要务,所以即使在“自由意志”词汇缺席的情况下,儒家也必须明确何为恶之根源,以说明判定究责对象时的根据与标准。新儒家以气质论人之恶的成因,但是该诠释路径会使决定性因素从人自身转移到外在影响力上,导致责任主体认定的困难。在此诠释路径中,人的善恶形态被困于儒学本心良知的伦理道德规范性含义里。孟子本心良知说中存在一类通过自我取舍而形成的恶的主体,这类恶的主体所据并非本心良知具有的知善规范性,而是以能力层面能善的普遍性作为其产生的逻辑基础。从心性上溯源恶才能突破本心良知在知善的规定性上对恶之于人的属己性的遮蔽,以此明确善与恶皆是人自己的善恶,如此伦理究责才不会陷入主体判定的困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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