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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患纠纷谈医方急救义务
引用本文:周华,周明东,文伟,杨院平.从一起医患纠纷谈医方急救义务[J].医学与哲学,2006,27(6):41-41.
作者姓名:周华  周明东  文伟  杨院平
作者单位:[1]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湖北宜昌443003 [2]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湖北宜昌443003
摘    要:原告姜某之女王某,在家中喝了稀释后的缩节安水(一种低毒植物调节剂),姜某来到被告卫生院咨询是否需要治疗,医生朱某告知,必须将病人送医院洗胃抢救,以防止病人死亡。姜某虽将病人送至被告医院,但仅要求输液治疗,拒绝院方的洗胃等抢救治疗措施,并签字确认。病人后因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原告以被告未能履行急救义务诉请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2089元。对此案例做如下评析。

关 键 词:医患纠纷  义务  急救  病人死亡  医方  循环功能衰竭  输液治疗  治疗措施  签字确认  经济损失
收稿时间: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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