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笔者看来,应用伦理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作用或意义。首先,作为立法所必需的预先程序,这一点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惯例。立法需求常常因为当时的需要而激起,而当下的需要又常常是多样的,为确保立法民主的真实性,就要求通过公开辩论来展示这种多样性;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这种伦理讨论还不充分(这种讨论常常限制在专业共同体和立法共同体内部),对国外相应法律的借鉴多于对本国需要和公众价值取向的了解,尽管我们在理论上很强调“中国特色”。其次,引起公众对具体事件之伦理意义的关注,从而让公众对具体事件形成特定的态度,并通过这种态度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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