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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实现的制度条件——从宪政的视角看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引用本文:徐瑄,谢龙.“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实现的制度条件——从宪政的视角看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学说[J].哲学研究,2005(7).
作者姓名:徐瑄  谢龙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徐瑄),北京大学哲学系(谢龙)
摘    要:一从宪政的视角看,“以人为本”不是一个纯粹的关于人本主义的哲学命题,而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理念。它不仅要求对“以人为本”的内涵进行“科学解释”,更重要的是要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宪政理念和价值观提供现实的制度条件。“以人为本”在马克思主义的学说里的准确含义就是“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宪政理念要求国家创造充分的制度条件来保证“每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在本质要求。宪政理论并不能被片面地理解为限制“政府”或“个人权利”。作为落实和实施宪法权利的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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