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幸福是对个人具有重大意义的欲求得到实现后的一种美好的心理体验,国民幸福则是社会成员个人正当利益获得满足后的幸福感受的总和.由于幸福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比较性、衰减性和非评价性特征,决定了国民幸福不可能被他人给予或创造,也决定了在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下国民必然具有期盼特续提升幸福的需要.政府虽然不能直接为国民创造幸福或给予国民幸福,但国民幸福与否却与政府直接关联.从根本上讲,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就是满足国民的幸福需要.为实现和不断提升国民幸福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既是政府的天职,也是政府德性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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