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存在、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主体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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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正萍.简析存在、社会存在意义上的主体范畴[J].哲学动态,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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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正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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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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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体论或存在论意义上的主体,是指一切东西的基础或基质(本原)。历史过程或历史观意义上的主体,是存在意义上的主体范畴在历史领域的推广应用。马克思对历史主体范畴的界定,是和他的唯物史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过程联系在一起的。在其成熟著作中认为,现实的人,或人们的生产活动,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历史的主体,同时又是历史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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