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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所有”抑或“公产”:寺庙财产权属形态的历史考察
引用本文:吴昭军.“社会所有”抑或“公产”:寺庙财产权属形态的历史考察[J].世界宗教文化,2019(3):85-93.
作者姓名:吴昭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外译项目“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16WFX008);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我国宗教财产权属问题研究”(2017MFXH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目前关于庙产的政策文件将其主要界定为“社会所有”。解决当前庙产权属难题的关键切入点就在于如何理解“社会所有”。自清末民初之庙产兴学,始有庙产的公共性与公产化问题。但彼时庙产的公共性具有多元含义,包括宗族之公、村社之公、行政之公、财团之公等。寺庙僧团的组织形式植根中国传统社会,深受宗法制影响,并形成以师徒传承为纽带的拟制宗族。庙产也与传统宗族财产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譬如特殊“共有”、限制处分等方面。我国现行政策对庙产“社会所有”的界定并非完全忽略法权概念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实是出于对传统庙产权利形态的历史尊重与现实考量,而这也正是未来立法调整寺庙财产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关 键 词:庙产  寺庙  宗族  族产  社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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