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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中“不可作假见证”
引用本文:邓灵勇.在网络中“不可作假见证”[J].天风,2014(7):41-41.
作者姓名:邓灵勇
作者单位:福建省石狮市基督教石狮堂
摘    要:不久前一条新闻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秦火火”有期徒刑3年。公诉机关指控,秦××网名“秦火火”,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各类微博账户,捏造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其制造并传播的谣言有3000余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关 键 词:网络  作假  北京市朝阳区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  社会影响  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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