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中“不可作假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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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灵勇.在网络中“不可作假见证”[J].天风,2014(7):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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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灵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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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石狮市基督教石狮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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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久前一条新闻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秦火火”有期徒刑3年。公诉机关指控,秦××网名“秦火火”,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各类微博账户,捏造不实信息,或明知系捏造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其制造并传播的谣言有3000余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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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 作假 北京市朝阳区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 社会影响 诽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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