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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的双重意义——论海德格尔的“见证”之思
引用本文:汪隐峰.“见证”的双重意义——论海德格尔的“见证”之思[J].现代哲学,2018(2).
作者姓名:汪隐峰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    要: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中,"见证"概念既极为重要,又备受阐释者的忽略与误解,它多半仅被视为日常此在通过某种现成的经验(畏、良知)而证实了自身能够本真生存的可能性。但从该词日常语义而言,"见证"既意味着"证实",又意味着"生产"。因此,海德格尔所说的"此在本真能在之见证"不是单纯地对"久以揣度者"即此在的本真能在的证实,更是一种以被"其所见证者"即此在的本真能在决定的方式生存之实行;不是日常此在证实到、观察到本真能在之可能,而是下了决心的此在"生产"了自身的本真能在。对于日常此在而言,"此在本真能在之见证"不是一个现成可得的现象,而是一个有待发生的本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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