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律思想中的"法、势、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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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红,赵洪芳,王长利.韩非法律思想中的"法、势、术"[J].管子学刊,2004(1):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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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红 赵洪芳 王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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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淄博市警察学校,山东,淄博,255000;淄博市警察学校,山东,淄博,255000;淄博市警察学校,山东,淄博,2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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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韩国人,是先秦法家杰出的思想家。“韩非者,韩之诸公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公元前234年,韩非为韩使于秦,遭李斯、姚贾陷害,被迫服毒自杀。韩非的法律思想以“法治”为核心,提出了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认为首先必须有“法”。如果不重视“法”,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韩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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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韩非 法律思想 法治思想 人治 权势 权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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