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封建条件下,"王在法下"指王在统治中必须尊重贵族分权的政治结构和神法观念,这决定了中世纪政治的协商性和法治的政治性。英国中世纪政治的特殊之处在于,相对强大的王权和贵族集体多次抗衡导致协商经常化、制度化和议会的产生,"王在法下"从法律理念进一步发展成为"不经议会不能征税""不经议会不能立法"的宪政原则。然而,由于缺少公权力的支撑,中世纪法治并没有促成社会的和平和稳定,反而成为贵族混战的工具。绝对王权所代表的民族国家在近代早期的出现,不仅实现了国家秩序和稳定,而且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合理化及法权的专制性质。在英国,议会是建议者,君主才是法律制定者,而且议会及法律只是王权统治方式之一,都铎统治由此表现为依法而治的专制。这种专制方式提升了专制王权的合法性,强化了都铎国家的基础能力,也培植了近代早期英国人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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