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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的司法运行
作者单位:;1.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习惯的司法运行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者对习惯的查明、司法者对习惯的认定与适用。其中,习惯的查明要解决查明的客体、主体、程序、技术和后果五个问题。习惯的认定依习惯性质之不同而应适用不同的程序:对于未为官方确认之习惯,通常须经历当事人一方举证、对方质证和法庭审查等程序;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的,或众所周知的,或已为官方确认的习惯,提供方无须举证,法官在审查其与本案关系密切后可直接予以认定。习惯可以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法律变通、法律默许、法律解释、法律修辞、法律漏洞填补、法官裁量等八种情形下得到适用。习惯适用的目的在于证明法官对证据、事实、协议之性质及内容认定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增强司法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当然,习惯的适用还会受到来自法律、习惯性质、法官偏好等因素的限制。

关 键 词:习惯  司法运行  查明  认定  适用

The Judicial Operation of Custo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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