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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法律的契约形式和以律法为核心的希伯来宗教
引用本文:黄天海,褚良才,梁慧. 摩西法律的契约形式和以律法为核心的希伯来宗教[J]. 世界宗教研究, 2002, 0(3): 65-76
作者姓名:黄天海  褚良才  梁慧
作者单位:折江大学宗教文化研究所 教授(黄天海),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副教授(褚良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讲师(梁慧)
摘    要:本文详细地探讨了以色列圣约的神学构成、历史背景及其宗教隐喻,指出尽管它具有与整个古代近东相同的立法与司法习俗,但它更强调的是神与以色列立约和日后重立约的宗教经历。以色列对古代近东契约观念的使用使得神人关系概念化,神人之约被最深刻地体现于西奈经历中,并从中衍伸出一种浓厚的历史意识,形成守约得福、背约遭祸的神学历史观。此后,随着古代希伯来历史的发展,律法地位的提高导致了犹太宗教的结构变化,并产生了两种神学倾向:一是“约”的概念的淡化,二是律法被绝对化并赋予了其外在的形式。这使得律法被本体化,逐渐取代约而成为犹太信仰的基础,犹太教也因此成为以实现律法的要求为目的的宗教,公义的外在化由此极大地削弱了信仰的精神内涵。本文正是通过上述对希伯来神人之约与古代近东契约的对比研究,试图深入地领会契约律法发生和发展的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并思考包括基督教在内的诸多思想和历史问题。


The Covenant Form of Moses Law and the Hebrew Religion Centered Around the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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