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理中的问题和新思路——从法律监督权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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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志鹏 姜瑞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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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廊坊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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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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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简单,防控被动,政府公信力低,容易酿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可以起到救济农民权益、监督政府行为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因而能从根源上有效预防和处置农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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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群体性事件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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