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篇
  免费   0篇
  2016年   1篇
  2013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唐东楚 《学海》2008,(1):149-154
相较刑事诉讼而言,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似乎前景暗淡,但其总的发展趋势仍然是"衰而不败".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它在民事诉讼中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首要基础是人民大众尤其是具体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理解,因此将具体案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如何选择人民陪审员的选择权交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失为一种完善我国现行民事陪审制度的好思路.  相似文献   
2.
《学海》2016,(2):204-209
从价值论角度看,人民陪审制度不仅具有实现司法民主的政治价值,而且具有促进公正公信的诉讼价值。在我国从乡土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人民陪审更多体现的是公民的个体参与,而组织化的司法参与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社会组织参与司法,无论对于彰显人民陪审的制度价值,还是解决实践中"陪而不审"的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司法,让社会组织在人民陪审制度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历史分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功能,体现司法民主应是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功能集中体现在司法的人民性、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司法的公开性.当前,制度设计过于注重陪审员的裁判职能,并以陪审员的知识化为完善进路,致使陪审制度仅剩司法民主的象征意义.基于人民意愿、人大作用、陪审员心态、法院目的、配套制度状况及陪审制现代化等要素的分析,理性要求实现陪审员职能的现代转型,在退出裁判领域的同时,强化陪审员在审判、执行、调解和信访领域的监督、调解与劝导职能.通过人民陪审宪法化、理顺人大与法院的关系、制定人民陪审工作法、改革一审合议庭组成等方式,确保在陪审员履职过程中充分实现司法民主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