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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与医学伦理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李传俊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1999,20(8):48-49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通过了“脑死亡法”,中国已初步具备实施“脑死亡法”的条件,时代呼吁“脑死亡法”不仅具有科学价值,而且具有深远的伦理意义。当今关键在于转变国人伦理观念,促使“脑死亡法”尽快实施。1时代呼吁“脑死亡法”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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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脑死亡立法的生物医学基础、社会学意义及推动程序 总被引:15,自引:4,他引:11
陈忠华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2,23(5):26-30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 ,以脑干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 ,以保障现代医疗实践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 ,除台湾、香港外 ,我国主体行政管辖区内尚无一份正式的关于脑死亡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因此 ,医疗实践仍以传统的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这种落后的医疗常规严重阻碍了我国人文学、社会学、法律学、卫生经济学、器官移植学等全方位的发展。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继续抢救正在给有限的人力及医药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脑死亡立法问题提出若干个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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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立法科学与伦理的纷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脑死亡的研究起步于 2 0世纪 80年代。1980年 ,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 ,从而克服了大脑死、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1] 。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 1997年在全国第七届卫生立法讲习班上 ,有 2 0多位国内的知名专家 ,联名提出关于脑死亡标准的立法问题。 1999年中华医学会组织了脑死亡标准 (草案 )专家研讨会 ,并提出了脑死亡诊断标准[2 ] 。同年 ,解放军总医院的人大代表李炎唐教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立法提案 ,促使我国脑死亡立法的步伐越来越快。2 0 0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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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是目前拯救良性终末期肝痛患者生命的唯一方法,也是治疗原发性肝癌的最好方法.伴随经济的发展、肝脏移植技术的成熟与规范,等待肝移植的庞大人群与供肝的严重不足形成了巨大冲突,矛盾的焦点是肝源的紧缺.化解这一困局的方法是"开源"与"节流"并举,即扩大供肝的数量和合理利用好已得到的肝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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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本院2007年~2008年399例放弃治疗后死亡的病历分析,探析放弃治疗的原因,探讨临床对策.病情恶化是放弃治疗的主要原因.放弃治疗涉及医学、哲学、法律等多方面问题.医生应该尽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放弃治疗后,工作的重点应转向安抚和临终关怀,同时规范"放弃治疗"的医学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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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峰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5):46-47
脑死亡是指脑功能永久性不可逆的完全丧失,而不考虑呼吸心跳是否停止.目前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已具有高度准确性.脑死亡的确立对树立新的道德观念、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器官移植发展意义重大,但要在中国立法可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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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庆康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13):42-44
死亡是一个过程.基于纯功利主义考虑,为了增加可移植器官的供应量而人为规定的脑死亡标准,将这一过程提前了.由此,面对生命垂危、处于弥留之际的同胞,人类也永远摆脱不了良心的拷问,永远要生活在道德的焦虑和不安之中,感受着法律的无助与无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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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军让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0,21(7):33-35
脑死亡问题,近年来,成为医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研究的焦点问题,迫切需要尽快给予解决,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界限死亡标准。1 死亡界限标准的提出人作为自然界中具有生命的生物体,要维护其正常的生命活动,吐故纳新,进行新陈代谢,需要心脏“泵”的作用和肺脏与外界空气之间的气体交换不断地进行,心、肺功能的丧失,即可导致人体死亡。在死亡的过程中,人体会出现许多生理机能的改变和死亡征象,根据哪些机能改变和征象才能尽可能早地确定人体已经死亡?人们经过劳动实践和总结以往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确定死亡的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