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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的伦理学"是一种反思—描述的伦理学。胡塞尔、哈特曼、耿宁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现象学伦理学的三种可能性,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在现象学反思中进行的对道德意识的有意无意的本质直观。这样一种现象学的伦理学与其说是一种价值伦理学,不如说是一种道德心理学或道德意识现象学。现象学的反思—描述伦理学与近代以来的规范伦理学的区别,非常类似于数学—逻辑学中的直觉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差异。与后面两种数学理论一样,前面两种伦理学说也不能被理解为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只是对它们之间的奠基关系的不同理解,会导向在伦理学思考中的两种不同立场:反思—描述伦理学的和规范伦理学的。这两种伦理学需要彼此互补才能最终构成完整的人类道德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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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分析》2014,(5)
耿宁认为,儒学中政治与道德实践的具体、实在效用,与人性、心性的本体问题如何解决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打通"用"之"实"与"体"之"玄"的宋明儒学之努力,也与魏晋玄学、与王弼的探讨有关。首先,王弼的哲学言说方式,是为其儒家的政治、伦理关怀服务的。王弼思想之玄远,是为解决政治和伦理效用过多纠缠于具象而不能体现大效用的问题而设。王弼的贡献,不仅在于他通过《老子》赋予儒家政治与伦理思想新意义,而且在于他同时通过《庄子》赋予儒家生活形式与修身功夫新意味。正是通过《庄子》,原本被片面玄化(抽象化)理解的《老子》道家思想对儒家思想的补充作用,起到了连通道家与以孟子为中心的儒家理论的桥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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