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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七次审议的物权法的颁布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是我国公法色彩最为浓重的一部私法。它有许多创新、可贵之处,但就像没有一件事物是完美的一样,它同样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争议之处。同时它颁布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分歧。如何正确的认识这些分歧,正确适用《物权法》则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妥善的了解《物权法》,方能使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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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环境侵权行为在法益指向上的二元性,将惩罚性赔偿突破性地植入环境侵权领域,不仅引发了司法适用上的分歧,亦冲击了私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在本体论层面,惩罚性赔偿应当是以私法运行机制实现惩罚与威慑之公法目的的复合型制度。但在教义学视域下,民法的私法本位决定了侵权责任编所构建的是救济私主体环境权益受损的传统型惩罚性赔偿。因此,不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为对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针对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逻辑紊乱的现实情境,构建公私法分离的“二元”惩罚性赔偿体系应当是实现制度兼容的合理路径。与此相适应,在司法适用规则层面,应构建“差异化”的司法适用机制,以避免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的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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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传华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5,(1):69-72
我国《精神卫生法》在"送"、"诊"、"治"、"出"四个环节全面确立了自愿原则。该原则渊源于私法领域,是指精神障碍患者(含疑似)在法定无害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一方对其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接受、中止或终止的单方意愿。与私法自愿原则相比,该原则具有单方性、相对性、双方地位不平等性、实施标准国际性、相对方必须接受等特征。精神卫生健康权利兼具"自由"和"权利"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自愿原则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单方自愿的决定权和医疗机构必须接受的法定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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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调整体系探析——以代理理论与双阶理论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法经济学代理理论,政府购买服务因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代理人、政府作为公众(服务对象)代理人均呈"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而面临法律调整困局。基于行政法学双阶理论,政府购买服务乃私经济行政行为,其于政府资助决定与社会组织履约阶段分属公法与私法行为性质,各采公法与私法调整模式。破解其法律调整困局有赖遵循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与保障社会组织及公众权利行使以抑制其代理人机会主义的理路,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管制、社会组织对政府加以制约、公众(服务对象)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的法律调整体系,依政府资助决定或社会组织履约之阶段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调整方式,优选适用公权管制与规控或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制度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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