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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儒者引经据典,从"民之父母"的角度出发,对统治者提出了亲民、爱民、保民、富民等要求.但是,近现代以来的思想史研究者,对于古代社会君民关系的这一基本理论似乎未着笔墨.本文集中讨论了孔子、曾子、子思、孟子、荀子等早期儒家学派关于"民之父母"的思想,归纳出其中至少包含了"民之父母"需要符合"必达于礼乐之原"、"使民富且寿"、"同于民之好恶"、"顺而教之"、"有父之尊,有母之亲"等原则.孟子则借用"民之父母"的理论痛斥当政者"以政杀人"、"率兽食人"、"使老稚转乎沟壑".荀子指出当天下的最高统治者堕落为"民之怨贼"的地步,统治阶级内部其他符合"民之父母"标准的领袖可以以"革命"方式取而代之.在今人看来是"乌托邦"的这种构想,在儒家看来是应该而且能够实现的蓝图.儒家之外,<管子>提出,"法"才是"民之父母",在"法"的层面,即使是有所过错,也可以有办法弥补,不至于酿成大患,可以看成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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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杀盗非杀人"看逻辑与价值的混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杀盗非杀人"是墨辩的一个自相矛盾的诡辩命题,墨者之所以提出这个命题,论者之所以倾心辩护,是由于逻辑与价值的混淆.本文对这个命题进行了逻辑分析和价值分析,通过追究墨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用意和后果,发现了墨辩停留在逻辑萌芽状态而未能发展为逻辑学的症结所在,就是:逻辑屈从价值,价值牺牲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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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以理杀人"指施事者根据某个正义的理由对应事者施加暴力.这类行为在今天的世界上仍然普遍发生着.以理杀人具有自明性、残酷性和欺骗性(或二重性)特征.它们的逻辑充要条件是:存在着杀人之理,杀人之理与被杀者不得存活之理同一,施事者掌握了这个理,并且人类应当讲理.通过一一质疑这些条件,我们就能从根本上防范以理杀人的发生,或者至少检测出错误的以理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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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袁明君(化名),男,23岁,故意杀人罪,10年刑,2005年3月入监服刑,自愿申请心理咨询。因不能控制的反复回忆杀人现场,夜间失眠伴恶梦约5年(注:案发后负案在逃3年)。近两年来加重,以至严重影响服刑改造,担心无法减刑;同时担心刑释后不适应社会,生活压力增大;狱内人际孤独,很苦闷。诊断为非精神病性障碍、神经症性障碍、强迫性神经症。运用认知疗法结合系统脱敏疗法进行心理治疗。达到满意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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