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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受戒、学戒、持戒是每位比丘都会遇到的重要课题,如何做好,对一位比丘的成长关系重大。《弥沙塞羯磨本》中有言:"《戒经》云:戒为净身,定为净心,慧清烦恼。若无明慧,烦恼不除;若无正定,明慧不发;若无禁戒,正定不成也。"佛制五年学律,但其实古来很多祖师学律、持律不止五年,僧传中有史可见者比比皆是。即便学律多年,如何持好戒依然是一个常学常新的课题,如慧休法师"理可虚求,事难通会"(《续高僧传》卷第十五)的感叹并非没有缘由。因为学戒、持戒是一个综合、系统、长久的过程,必须明了各种相关的问题,并善巧、妥当地处理好,这样才能在持戒的道路上比较顺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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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水陆神全:北京白云观藏历代道教水陆画》收录有白云观第一代至第二十一代律师、方丈、监院画像36幅,每幅画像都附有题词,这为我们研究全真道历史,厘清白云观法脉传衍提供了很多珍贵史料。2011年9月,李信军道长主编的《水陆神全:北京白云观藏历代道教水陆画》由杭州西泠印社出版社出版。笔者因近期致力于研究全真道历史,见到书中首次公布的北京白云观历代律师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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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时遇到的种种困难、刁难和限制的问题(下文简称“三难”)。由于法律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使律师的这些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于是就产生了律师执业“三难”的问题。本文列举了三难的主要表现,具体分析了三难存在的原因,指出了“三难”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对“三难”问题提出了法律思考,并针对“三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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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诉讼欺诈,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或者不利于对方的判决。律师如果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社会危害性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更大,故《刑法》将其作为单独的罪名进行特别规定。如果设立"诉讼欺诈罪"取代现行的律师伪证罪,不仅同立法原意相违背,也不利于对律师伪证行为的打击,而且将有可能产生新的"口袋罪"。因此,学界关于用"诉讼欺诈罪"取代律师伪证罪的观点,不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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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宗是以研持戒律为主的一个佛教宗派。所谓戒律,就是佛教徒必须遵守的“防非止恶”的条文。早在曹魏嘉平二年(252),中天竺僧人昙柯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戒心》及《四分羯摩》两种戒本,是为戒律传入中国之始。相传,朱士行就是依照这一戒法而受的比丘戒,遂成为中国的第一个真正僧人。戒律分为正持门和作持门。正持门是“诸恶莫作”之义,谓禁恶防非的行为。作持门是“众善奉行”之义,谓应作的合法行为。但是,普通戒本,只有正持门,所以,要想作积极的修行,就得依靠广律。广律有四律五论,所谓四律,是指萨婆多部的《十诵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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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于刑事辩护业务缺乏热情,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有减无增,这种现象与法律和社会对律师角色的片面认识有关。律师执业的个体性、律师辩护的有偿性、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专一性,使人们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认识仅仅停留在把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这一点上。然而,无论从应然还是从实然的意义上,我们都应当承认,辩护律师不只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而且也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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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释僧晃,俗姓冯氏,绵州涪城南昌人。“形长八尺,颜貌都伟,威容整肃,动中规矩。而鹰眼虎身,鹅行象步,声气雄亮,志略宏远,纲维法任,有柱石焉。故使岷巴领袖,咸所推仰。”这段文字出自唐代道宣律师的《续高僧传·兴福篇·释僧晃传》。传主是周隋之际的僧晃,他年轻时就学识渊博,立志出家,受具足戒之后,专攻《十诵律》。北周保定后期,僧晃来到长安开始学习《僧祇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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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戒律一直被视为佛法所以住世的根本命脉。佛陀临涅槃时,殷切付嘱比丘们以戒为师,方能令正法久住。《善见律毗婆沙》说:"佛语阿难:‘若我灭度后,毗尼即是汝大师也。’是名令正法久住。下至五比丘解律,在世能令正法久住。若中天竺佛法灭,若边地有五人受戒,满十人往中天竺,得与人具足戒,是名令正法久住。如是乃至二十人得出罪,是名令正法久住。因律师故,令正法久住。是名持律五德。"唐代道宣律祖《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说:"今戒律大藏住持功强,凡所施造并皆粗现。以人则形服异世,法则轨用有仪,住既与俗不同,杂行条然自别。由世随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纲维不坠于地。又以法能资人,亲成众行,使人能弘法。故律云:以众和合故,佛法得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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