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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家语》载孔子"朝政七日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戮之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这是对"孔子诛少正卯"一事最详细的记载。"诛"、"戮"、"尸"三字皆至少有两重义项,故对于"孔子诛少正卯"问题亦有两条不同的诠释路径。其中某条路径若能成立,则需与周代礼制相合。如若其中的一条路径走不通,就必然要求转向另一条相异的诠释道路。通过对周代相关礼制的分析,可以看到孔子实际上并未诛杀少正卯。"诛"当为诛责、惩罚之意,"戮之于两观之下"是指孔子在两观之下责让、惩诫少正卯,"尸于朝三日"即让少正卯"坐诸嘉石"三日作为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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