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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司法管辖的未成年人。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修法进一步加强了二元模式的构建。《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性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触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管辖的核准追诉权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明确了触罪行为的定义,填补了修法前对触罪行为在立法规制上的不足,但新设的专门矫治教育仍延续行政干预的模式,未能实现司法化。修法后发生的案例使人们再次反思对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整体制度设计问题。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对修法前后立法样态、司法困境与社会现实的观察与反思,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构建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体系,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防卫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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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现象,刑法应当及时跟进。相关司法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需求,但在认定高空抛物案件的刑事责任时仍须进行类型化判断。通常而言,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侵害的法益并非完全相同,未必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应当慎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于类型化的分析,应当拓展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犯罪的适用,并善于用竞合论妥当评价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纵容者、房屋出租者、物业怠于履行防范义务等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边界,形成系统的认定高空抛物的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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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建敏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1999,20(5):7-9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新《刑法》的施行、《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关于医疗事故中医方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正逐步健全。为了引起医方的高度重视、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避免触犯法律,故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构成、免责情形及三种具体法律责任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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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婵媛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3)
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因此,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疗过失难免会发生。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结合1997年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基本理论,阐述了认定医疗刑事责任的根据,限定了医疗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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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人类特有的需要结构与需要满足方式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的体现;孕育于统一的神权思想之内,脱胎于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过程之中,成型于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刑法的引导教育功能为目的,兼顾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主导性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