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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宇清 《哲学动态》2023,(7):104-115
通过同蒯因、罗素、维特根斯坦、克里普克等人的批判性对话,罗尔斯在诸如“分析性”真理、命名与意义等分析哲学论题上表达了立场,以此回答了关于道德理论之性质和正义理论建构的一些基础问题。这些讨论在文本上虽然零散,实则可以融贯地统摄在一种整体论知识观之下。依托这种知识观,罗尔斯论证了道德理论的独立性,他在诸如正义理论的主题、理性多元论、基于重叠共识的稳定性等实质性问题上的主张也得到了支持。因此可以说,整体论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知识论基础。罗尔斯从知识论层面为道德理论奠基的尝试,体现了他统一逻辑和经验这两个分离的世界的努力。  相似文献   
2.
罗尔斯很大程度上出于现实性的考虑,在《万民法》中将世界正义的主体设定为国家,从而明确拒绝了以个人为主体的世界主义正义。以国家为主体需预设国家的自主性,而国家自主性对内构成个人自主性的潜在威胁,对外构成战争的潜在动因,由此成为万民法理论中一个悖反性预设。为因应国家自主性悖论,罗尔斯以人民去替代传统的国家概念,并着力论证人民之对内自主性与个人自主性的兼容,及其对外自主性与普遍和平理想的兼容。但这一方案未能明确回答非自由社会的自主性问题,并使万民法理论的主题变得暧昧,而万民法理论相对于世界主义正义是否更具现实性,也不像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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