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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是一种社会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自由选择下的合作,而合作自由应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劳资双方的合作应当遵循对劳动方的权利保护原则。在合作前预设一个分配标准不具操作性。要防止资本方资本优势的滥用,必须有劳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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