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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杰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4):41-42
变性人的出现对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自然人生而具有的人作为社会主体定在的自由和健康权利,为变性人享有性别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理支撑。在权利确认后,很有必要在变性手术的对象、施行者及程序上作出规范的应对,而变性人术后的社会角色及权利保护也应该得到法律的适时回应,以实现法的秩序、公正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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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现象,刑法应当及时跟进。相关司法意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需求,但在认定高空抛物案件的刑事责任时仍须进行类型化判断。通常而言,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侵害的法益并非完全相同,未必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应当慎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于类型化的分析,应当拓展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犯罪的适用,并善于用竞合论妥当评价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纵容者、房屋出租者、物业怠于履行防范义务等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边界,形成系统的认定高空抛物的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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