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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雷雷 《现代哲学》2023,(2):138-146
朱子认为利有好坏,但都要严辨义利。对不好的利当然要与义严格分别,极端即为舍生取义,这对士庶来说皆然,因为这关系到人禽之辨,有民之秉彝好德为基础。而考虑到位分、责任不同,对士庶的要求则有轻重、缓急之异,理学家并非苛刻无情者;对好的利仍要严义利之辨,是避免人为利而行义以至于终不免为利而行不义,朱子因此极推重董子“正谊明道”及张南轩“无所为而为”之说。但此时严辨义利并不意味着讳言利,“利者,义之和”既为自然之理,朱子对此平正说之,以礼乐政刑之惩恶扬善与以鬼神之福善祸淫来施教、劝谕皆正大光明,而并非就是以利害动人;朱子认为根本的是先要明理,义理明则利害自明。否则用心专主于功效利害上,设教即成设伪教,劝善即不免为劝恶,而士庶并受其诬。只有在上者既明义利之辨而为之倡率,其作为为政主体的地位才能凸显,政治才成就为德化政治而免于功利主义。且安顿好鬼神之福善祸淫对时政的辅助地位,神道设教的正大、充分含义亦得以彰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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