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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康德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和自然科学具有同等地位的道德科学。纯粹实践哲学的使命即是将这门科学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基础之上,使之成为可能。道德法则是理性不受感性所决定的因果性,即自由的因果性,它和自然因果性一样都源自于人的理性自发性。义务行为指向目的,但后者不是行为的内在要素,因而不是纯粹实践哲学的研究对象,更不是道德科学的基础。完整的义务行为内在地包含着诸多经验性内容,但后者也不是纯粹实践哲学的研究对象,而只是行为在认识论上的根据。  相似文献   
3.
袁辉 《道德与文明》2024,(2):124-132
康德既认为自由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服从,又认为人的自由会违背道德法则。有学者就此提出“双重论”解读,认为康德有两种自由概念: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自由及在服从和违背道德法则间选择的自由。与之相对,也有学者支持“单一论”的解读,认为康德只有一种自由概念,即服从道德法则的能力,对康德伦理学中的任性自由理论的研究就是支持“单一论”。康德的任性自由和意志自由是同一种自由,任性自由不是作为选择自由的第二种自由,其本质不在于选择,动物的任性有选择而无自由,纯粹的理性存在者的任性没有对恶的选择却有自由。恶只是作为不纯粹的理性存在者的人的任性自由的特殊属性,该自由会受感性影响而违背道德法则。在其有能力克服感性影响却没有这么做的意义上,人的任性自由要为由此导致的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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