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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执法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而目前我国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县、市基层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不健全、行政管理职能未落实、行政执法人员量少质弱,部分地区面临有法难依、无人执法的窘境。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已经成为制约《条例》贯彻实施的关键因素,这个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本期,我们约请了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围绕这一突出问题,展开讨论,希望由此引出一些有益的思考与建议,以此推动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建设。  相似文献   
2.
今年5月下旬,在江苏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联合召开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研讨会上,我省宗教界上层人士多有精彩发言,最近读“发言汇编”,受益匪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认识必要性可以增强责任感,认识可能性可以增强信心。对于我们统战、宗教干部来说,现在最迫切的是要探索“引导”途径,解决“相适应”方面可操作性的问题。 一、坚持“引导”方向 我们知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江总书记关于做好宗教工作“三句话”中的第三句,讲的是宗教工作的目标。我理解这个目标也是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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