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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神祇的行为在欧洲从古至今都可能被评价为是犯罪,所不同的是渎神在古代和中世纪被视为是针对上帝的行为,而从近代以来被理解为针对他人信仰的行为。在基督教内部,对渎神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天主教)逐渐法典化的过程;在刑罚后果上,从最初对资格、权利的剥夺到中世纪发展出更为残酷的刑罚形式,在现代又重归文明。在世俗层面,渎神罪的罪名从中世纪才出现,但惩治渎神行为的实践却贯穿古今,同时世俗权力还一直作为教会刑法的支持力量。经过启蒙运动洗礼,欧洲国家以保护宗教和平、宗教自由等视角设计了其世俗刑法中的相关罪名,世俗刑法与教会刑法对渎神行为的规制自此各不相干、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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