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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玉林  李颖洁 《学海》2002,(5):58-60
依照各国票据法 ,票据为法定的可转让证券 ,英美法国家特别称之为流通证券 (Negotiableln struments) ,但各国票据法在强调票据流通性的同时 ,又允许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文句 ,从而使票据丧失流通性。我国《票据法》第 2 7条第 2款也作了这样的规定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该规定适用于本票和支票。票据法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出票人的利益 ,使得出票人一方面能够利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 ,另一方面又能限制票据转让 ,保持持票人作为受款人的身份 ,从而保留其对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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