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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张伟珂 《学海》2012,(1):179-189
中国有组织犯罪立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孕育、创制和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第294条和其他关联条款为主体,以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其他法律文件为补充的有组织犯罪惩治体系。但是,根据国内外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新挑战,从长远来看,在保持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不变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立法观为指导,需要在刑法典总则部分对罪行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禁用假释,并增设独立的刑事没收制度;同时,在分则部分保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称谓,规范有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并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和完善资格刑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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