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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愉悦感是休谟道德哲学的理论核心。休谟认为,道德愉悦感根源于人性中的同情,同情心把个人愉悦和他人(社会)愉悦联系起来并由此产生道德愉悦感。尽管休谟宣称反对道德自爱论,但从他的论述中可看到,他实际上承认自爱是道德愉悦感的另一个来源。同情和理性共同实现了自爱(个人愉悦)向道德愉悦感的转变。休谟道德哲学的主要贡献在于凸显了道德结构的三个要素即自爱、同情和理性;其不足之处是没有讲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因而摇摆于情感主义、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之间。道德理论可以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即:情感功利主义、理性功利主义、情感道义论和理性道义论,而休谟的道德理论基本上属于情感功利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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