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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执法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而目前我国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县、市基层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不健全、行政管理职能未落实、行政执法人员量少质弱,部分地区面临有法难依、无人执法的窘境。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已经成为制约《条例》贯彻实施的关键因素,这个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本期,我们约请了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围绕这一突出问题,展开讨论,希望由此引出一些有益的思考与建议,以此推动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主体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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