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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当代自由主义思潮内部,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是否属于基本自由,已经成为众说纷纭的棘手问题。高级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持有单薄的经济自由观,他只将择业自由和个人财产权视作基本经济自由,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者所珍视的契约自由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这两种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实际上并非基本自由。然而,罗尔斯对单薄的经济自由观的辩护并没有说服力。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托马西认为,罗尔斯本应支持厚重的经济自由观,应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列入他的基本自由清单。但是,托马西证明罗尔斯应该支持厚重的经济自由观的决定性善观念论证和不合理的例外论论证都是失败的,因此未能借助罗尔斯的理论证成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是基本自由。  相似文献   
2.
伤害原则是密尔《论自由》的核心原则,也建构了现代人对自由及其界限的基本理解,因而,明晰伤害原则的内涵及有效条件至关重要。学界曾普遍认为,伤害原则的有效性依赖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的有效区分。但众多学者批评指出,个人的所有行为都必然影响他人,故并不存在纯粹涉己行为,因此,伤害原则是不切实际的教条。为了拯救伤害原则,研究者们从两条进路进行了辩护:一是坚持涉己和涉他行为的区分对伤害原则的重要性,同时调整区分两者的标准;二是认为伤害原则强调的是,干涉他人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非同意的伤害,而涉己和涉他行为的区分对伤害原则并不重要。但这两条辩护进路都未能成功,前者给出的区分标准无法令人满意,而后者则不符合密尔的文本。更好的辩护进路是,将伤害原则重新诠释为干涉他人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伤害他人。这种重释不但可以避免难以区分涉己和涉他行为的难题,而且能得到密尔文本的充分支持,足以拯救伤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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