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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如何制定相关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需不需要制定单独的低碳经济促进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由于立法、制度的设计以及国内国际各方面因素的考量等方面的原因,现阶段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政策的现实选择主要不是通过对低碳经济单独立法,现实可行的做法是,通过挖掘现有法律资源,整合《循环经济促进法》与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资源,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来保障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于杨曜 《学海》2012,(1):202-207
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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