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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1994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公布了李鹏总理签署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制订、发布、实施是加强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广大基督教信徒对此表示衷心的欢迎。 但是,我们也收到一些读者来信。 相似文献
292.
李志强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32(15)
为体现规制代孕协议的公共政策和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代孕协议的订立、生效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分析,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应对代孕协议的订立和效力进行较多干预,代孕母亲应在身体自治权得到尊重的范围内负有避免出生缺陷的义务和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代孕双方享有相应的解除权以避免根本利益的损害. 相似文献
293.
学者们早已对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但到目前为止,决议中所讲的下面两句话却很少有人论及,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一句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另一句是:“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笔者认为,这两句话充分表达了道德同法律的密切关系,强调了道德建设离不开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法制化,把法制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支撑点。 相似文献
294.
随着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浪潮的涌起,在外来文化和生活式的冲击下,罗山皮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与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己严重滞后,因此,有必要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罗山皮影的保护,加快立法进程。从国外法律的立法模式,研究对传统文化进行民事保护的同时,对其予以公法领域的行政法保护做出启示。 相似文献
295.
《管子》的法律管理思想内容非常丰富,其主要内容既包括春秋时期管仲的法律管理思想,又包括战国时期管仲学派的法律管理思想。春秋时期管仲的法律管理思想主要包括以军法入行政和确立了司法长官的职责及当时相应的人选等两项内容;战国时期管仲学派的法律管理思想则主要有尚法的特性、立法原则、行法程度等三部分内容。《管子》的法律管理思想虽然产生于成文法公布前后的春秋战国时期,但对封建社会尤其是对诸葛亮的治国思想及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96.
医院的教学任务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医院在教学中,常会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实践中,要调和医院的教学任务与患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医院应该事先取得患者的同意,在诊疗与教学过程中,尊重患者,增强相互间的信任,同时还可以用“标准化病人”和“模拟化临床教学”的方式给实习生提供实习机会。而解决该问题,最终还得依靠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对此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97.
298.
从道德诚信到法律诚信--兼及道德运行机制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实信用既是道德原则 ,又是法律原则。作为道德原则 ,诚实信用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确立了一个“度”,使得民法的正当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得到不断的确证 ,从而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载体 ,在淡化道德特性的同时 ,具有显著的法律特性 ,具体表现为从德性诚信向契约诚信、从主观诚信向客观诚信、从人格诚信向制度诚信的三个转化。通过上述考察 ,为我们思考道德的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即要解决当代社会道德需要制度化又不能制度化的悖论 ,就要跳出就道德论道德的圈子 ,必须在一个更高的、更宽泛的含义上来理解道德的制度化问题 ,用制度的正当化来取代道德的制度化 ,使道德在法律等其他社会制度中运行。 相似文献
299.
《学海》2019,(4)
在包容性、开放性与多元性财产概念的理论体系下,具备经济利益价值且能被企业所持有控制的企业数据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客体。从法律属性上看,企业数据权益既不是物权、也不单纯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或财产性权利,它是由不同权益集合而成的权利束,囊括了法定化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两种类型。企业数据利益应受严格限定,符合"非类型化、正当性与保护必要性"三个条件方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利益。采用确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可克服确权保护模式的封闭僵化问题,给予法官在个案中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妥善解决因科技迭代发展、社会变革所产生的新的数据纠纷。在适用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时,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遵循利益动态平衡原则,严格限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300.
人类的法治发展史过程,也就是不义的法律退场和正义的法律入场的过程,正义是法律的运行轨迹和价值导向。在时间里,法律是公正的,一切不义行为在法律面前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不明智的。法律达到公正也是一个过程,是在与不公正的坚决斗争中逐渐实现的,公民不仅有拒绝遵守恶法的权利,也有拒绝遵守恶法的义务,司法审判也不能以恶法作为依据。法律最终实现正义,法治是依法之治和良法之治的最佳结合,法治是一种优良的生活方式和善治,每个公民以良好的法律心态依据良法堂堂正正做人,在法律正义的发展历程上留下光明的印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