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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学海》2019,(2)
洛克的爱国主义思想主要是通过"尊礼的义务"体现出来的。从尊礼家长到尊礼君王、再到尊礼国家,构成洛克式爱国主义的脉络。在洛克的语境中,尊礼家长的义务不是一项政治义务,但它具有与同意、自愿、职责、共同福祉相关的政治特质,这是洛克式爱国主义的根源。在政治社会中,不可取消的、永恒的、尊礼家长的非政治义务转变为可取消的、有条件的、尊礼君王的政治义务,以平衡尊礼政治权威与规训君王权力之间的张力。而当人民反抗君王的权利与人民尊礼君王的义务之间的矛盾需要调解时,尊礼的对象则落定为君王所代表的政治共同体——国家,以便与可反抗的君王自然之身区别开来,由此呈现出洛克式爱国主义的主旨——捍卫共同福祉。英国光荣革命后,有效协调个体与集体、人民与君王、人民及其代表之间的有限君主制,不仅成为洛克尊礼的对象,也成为洛克式爱国主义的具体范例。  相似文献   
202.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203.
张国斌 《学海》2023,(3):96-107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忽略了对矿权转让资格审查、矿权评估等实质内容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国际海底矿权被转给了实际上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受让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国际法层面构建一套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制度比较困难。在国际海底矿权转让中,相关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履行担保国义务,从而为国内法规制国际海底矿权转让提供合适的手段。担保国应当对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相关的“实质审查”内容予以规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形式审查”内容相呼应。针对我国的国内立法,我国需重点完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主体准入制度以及矿权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204.
中国几千年来传诵的"不言利"的道德教育模式,不但忽视了作为人所需要的包括政治上、精神和物质上的一切权"利",而且从客观上还鼓励了某些人的道德沦丧,所以,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道德,决不能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作为道德教育者必须从这一点出发,一方面使道德教育适应人的天性发展,另一方面在自爱和爱他的基础上发现那种高贵精神和思想的种子,从这样的人身上着手道德精神的重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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