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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休谟明确设定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分立以来,横亘在两者之间的巨大鸿沟就成为后世哲学家不得不设法跨越的障碍.在道德哲学领域,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更是将以事实为基础推演出道德判断的论证模式称作“自然主义的谬误”,这也就在道德向度内彻底割裂了二者.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哈贝马斯抛弃旧形而上学的实体预设,将事实、价值、规范的三分结构整合入普遍语用学中,从而为道德知识之普遍性寻求到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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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就诉讼对象(诉讼标的)乃诉讼上的请求已经达成共识。要件事实理论以权利保护请求权说为背景。亦即诉乃原告谋求实现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因此,作为诉讼对象的诉讼上的请求乃由实体法所特定。在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上自当坚持旧诉讼标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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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元伦理学理论中,实在论与反实在论有其各自的优势,都能捕捉到道德规范性的一些本质特征,但就道德事实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两者有极大的分歧。在此背景下,准实在论者以道德情感的投射和实践攀升机制为焦点,试图调和上述两类立场,兼顾道德规范性的“客观事实”维度和“实践要求”维度。但是,要避免道德“准事实”的偶然性以最终确证其规范性,进一步阐明伦理道德背后的厚重实践预设与深层社会现实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一种可能的阐明方案是:重思道德概念的实践生成过程,引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立场,从历史性、实践性的“社会现实”维度来重构道德事实,以提供一种理解道德规范性的“社会实践表达主义”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