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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分化是现代制度的首要特征。从最终动力上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个人得以不断地从对他人和共同体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个人的自由促成了人们纵向的地位变动、横向的地域流动和活动领域变动,促成了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领域和层面,主要有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由此产生了制度的分化和整合。  相似文献   
132.
追问“什么”是欧洲形而上学的核心,它真正追问的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在理性观照下,事物在不同层次上的显现与本质。事物的这种显现与本质,既是它们的存在,也是关于它们的知识。但是,对于列维纳斯来说,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之前,尚有人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外于“知识”,外于“存在”。因为它是自由者间的关系,他者不可由“我”来显现、观照,是完全异于“我”的。因此,人与人之间首先是伦理-道德的关系,而不是知识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伦理-道德外于、高于知识。然而,对于人这种有限存在者来说,他的一切知识,实质上都是对“不断(的经验事物)”的一种断,都是在不全处作出全的论断。因此,知识实乃包含着自由与责任于自身。换言之,伦理-道德也在知识中,知识实际上也是事物的一种自由的存在。因此,存在论-知识论与伦理学之关系,是否如列维纳斯所认为的那样,仍值得深究。  相似文献   
133.
应用理智德性的追问既是应用伦理学的历史使命,更是解决人类生活世界面临诸多高新技术伦理问题的内在要求。应用理智德性具有科学、技术与理智三大要素。如果说科学是理智追求知识原理的平等路径,技术是理智运用知识原理的自由途径,那么理智则是在技术实践中运用或发现科学原理以便达成尊严的能力。也就是说,应用理智德性是理智把握、运用科学技术以达成平等、自由与尊严的应用德性,也是理智的认知与实践相统一的应用德性。  相似文献   
134.
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提供了三个论证,也即良心的平等自由论证、自尊论证和最高级利益论证。经过考察可以发现:良心的平等自由论证的问题在于,良心自由保护的利益无法确保赋予其词典式优先性,针对良心自由的推理也不适用于其他基本自由;自尊论证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证实自尊是最为重要的基本善,如何论证基本自由构成自尊的唯一社会基础,如何以自尊为根据去支持基本自由的词典式优先性;最高级利益论证的麻烦是,罗尔斯既未说明最高级利益的本质及划分利益等级的依据,也未具体解释最高级利益与各种基本善的关系。泰勒以康德式自律观念为基础,重构了最高级利益论证。重构后的最高级利益论证解决了原有论证的麻烦,在《正义论》的框架内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相似文献   
135.
罗尔斯伦理思想总体上可归结为一种权利伦理学;“自由优先于德性”是罗尔斯伦理思想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以“自我优先于目的”为形式根据,以“正义(权利)优先于德性”为质料内容。罗尔斯权利伦理揭示了现代自由社会的道德特征和道德要求,提出了诸多新的伦理理念和伦理观点,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相似文献   
136.
西方学界在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中,往往倾向于把能够做出随机偶然的"开放性选择"说成自由的本质特征。其实,自由首先在于人们基于"由我自主的意欲志向"提出的诉求性价值偏好能够得到从心所欲的实现。相比之下,"可供取舍的备选方案"或"能够替代的可能机遇"不但只是有助于达成自由的从属性工具,而且还始终遵循着"趋善避恶"和"取主舍次"的人性必然逻辑,因而其开放性程度并不会实质性地影响到人们的自由意志和自由存在。  相似文献   
137.
近代伦理学是一种自由之伦理学"。可是,从表面上看,自由与伦理是矛盾的:自由是行为主体的自我决定,其意向性是无限的;而伦理、道德则关涉到行为规范,规范则意味着限制。但当我们把自由划分为精神自由与行为自由两种,我们就会发现,精神自由(意志自由)固然是无限的,但精神自由的真正实现是需要有理由的支撑的,所以精神自由便能够自主地确立伦理规范。而行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所以需要有伦理规范施加的制约,制约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更大和更长远的行为自由的实现。一句话,精神自由为了行为自由之故而确立伦理规范,从而对行为自由予以限制,最终以换取更大的行为自由的可能性。于是,自由与伦理学就并不矛盾了,而是和谐地贯通在一起。所谓自由伦理学,便拥有了基于自由的伦理学和为了自由的伦理学这双重涵义。  相似文献   
138.
对"技术伦理学何以可能"的追问关系到技术伦理学的学科合法性,是技术伦理学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虽然以往的研究对"技术具有价值负载性"的命题进行了论证,但在进一步论证"技术为何负载伦理价值"这一命题还不够充分,本文从"自由"、"信息"和"中介"三个角度,把技术的价值负载性的论证推进到技术的伦理价值负载性的层面,从而为技术伦理学这门学科的合法性寻找深层的理据。  相似文献   
139.
在《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第三章中,为了实践目的,康德提出感性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区分。根据《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以下简称GMS),感性世界和理知世界既可以是两个世界,也可以是人看待自身的两种方式。康德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都对感性世界和理知世界做出区分。在理论哲学中,除了解决二律背反外,这一区分最重要的作用是为实践哲学腾出位置。通过感性世界和理知世界的区分,康德解决了道德律与自由之间的循环论证问题,并通过这一区分试图论证道德律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可能性。尽管最终康德断言我们对理知世界一无所知,因而也对自由一无所知,所以道德律作为一项令式的可理解性仍然是一个问题,但至少在消极的意义上遏制了道德虚无主义的威胁。  相似文献   
140.
由复旦大学上海儒学院主办,是以儒家传统文化的学术研究为基本内容的研究集刊。该刊主要发表有关现代儒学研究领域的重大问题及前沿话题的文章,兼及传统儒学领域的研究,以及中外学术与思想的比较研究,旨在为国内外儒学研究者提供高水平的学术思想交流平台,该刊旨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复兴。该刊由清华大学教授、复旦大学上海儒学院院长陈来担任主编,编辑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严格执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每年定期推出两期(春季号和秋季号),第1辑《儒学与古今中西问题》于2016年12月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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