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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伦理学中,围绕德福关系问题形成的主要理论观点有:功利论、德性论、义务论,与此相关的还有正义论。为摆脱其各自的局限性,可以将上述几种分析框架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伦理学理论框架:道德规则的功利论,旨在按照促进人的幸福的要求选择社会的道德规则体系;道德行为的义务论,旨在将遵守具有幸福指向的道德规则作为人们无条件的道德义务;道德人格的德性论,旨在通过道德人格的提升使个体具有履行无条件道德义务所需要的德性;道德关系的正义论,旨在通过合理的社会关系的建构和调整使社会在总体上达到有德者有福,无德者无福。四个方面有机衔接,从而实现德福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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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维纳斯以提倡“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和对他人的无限责任引领了当代法国哲学中伦理学的复兴.勒维纳斯在关于无限责任的概念基础上通过第三方的引入,建构起一种政治的可能性.这样的一种政治又因奠基在无限责任的基础上而使得正义的实现变得既必须又艰难.这种无限责任和艰难正义的结合产生了勒维纳斯独特的伦理政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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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战争伦理的研究中,开战正义的标准通常由六项原则组成,包括正当理由、合法权威、正当动机、成功前景、适当比例和最后手段.然而,除了正当理由与适当比例外,其他原则或是可以合并到这两项之中,或是有害无益,或者只不过是历史陈迹.因此,应当仅仅保留正当理由和适当比例原则,以此作为界定开战正义的标准.这两项原则还可以进一步推广,从而包含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的领域,从而发展出能涵盖不同战争阶段的道德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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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在批驳了当今主流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替代这套理论的重构式正义理论.全文论证分为三步:首先,提出了当今主流正义理论的三大支柱,即程序性基本范式、分配公平理念和国家集中;其后,从分配范式入手,对这三个要素依次进行考查并逐个推翻,指出个体自主应是一种主体间存在,进而将权力概念的去中心化引入正义理论;最后,建议用承认关系的理念来替代分配范式,用规范性重构来替代虚拟程序的建构,将视野扩展到非国家性质的机构和组织,以此作为对法制国家治理的补充.该文旨在通过提出这一重构式的、多元导向的正义理论,为弥合哲学理论与政治实践之间的鸿沟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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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涛幕思·博格(Thomas Pogge)教授倡导的全球正义理论既不能说是“全球的”,也不能说是“正义的”.说它不是“全球的”,是因为它实际上只是“西方七国”与其造成的落后国家的贫困者之间的正义理论;说它不是“正义的”是因为,它实际上不是基于平等,即平等地对待全球每个国家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是基于补偿,即“西方七国”对受害者(其中一些国家的贫困是由“西方七国”造成)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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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一方面恪守自由主义的中立原则,另一方面又拒斥霍布斯式的"私人社会",认为良序社会的正义原则及相应的制度是一种内在善,是公民应为之奋斗的共享的终极目的,两者形成了紧张关系。为了解释其张力,罗尔斯援引奥克肖特关于事业联合体和公民联合体的区分指出,有着共享目的的政治社会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而只是实践联合体(公民联合体),它相容于中立原则。但事实上,对于罗尔斯而言,中立原则和共享目的的和解依赖于更深层次的共享——对自由及其相关价值的共享。正是奠基于这两个层次的共享目的,政治认同得以确立,"稳定性论证"才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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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的"仁爱"中可有己、利、私,维护权利的"正义"中亦可有"仁爱"。"正义"与"仁爱"有两种和解方式:化主观"仁爱"为客观制度"正义","正义"与"仁爱"各在其所、互补共生。"仁爱"系个人美德,温润私人领域,"正义"系社会制度美德,维系社会政治秩序。"正义"为"仁爱"提供背景性框架,有"仁爱"美德者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维护"正义"秩序及其持续再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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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3日在复旦大学召开,由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以及纽约大学阿布扎比分校联合主办。来自美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际和海峡两岸暨香港的近20位学者参加会议,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律等角度,对正义(特别是全球正义)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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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米勒所建构的现实主义的全球正义理念虽然为民族自决和对民族同胞的偏爱情感提供了空间,但其理论仍然面临许多难题:作为其全球正义关怀之终极单元的人的概念(即需要帮助的受动者和具有选择能力的行动者)既缺乏足够的规范内涵,也不具有“自由而平等的世界公民”概念所具有的那种普遍性,难以成为全球正义理念的人学基础;综合个人道德与制度伦理双重视角的全球正义进路误解了全球正义的约束对象,把基于自然人格的自然义务与基于法理人格的人为义务混为一谈;强调国内领域与国际领域之截然二分的情境主义的二元论正义观忽视了国内正义与全球正义之间的本质联系,低估了人类道德进步的潜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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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有人认为,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是现代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权力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这一观点不仅幻想了古代文本与现实不义的逻辑关系与因果关联,而且对孔子"相为隐"主张进行了望文生义之严重误读。孔子的"父子相为隐"是指当事人有不当行为时其亲属选择沉默而不去检举告发也当被谅解,"隐"指不显不见、不作为的"知而不言",非指积极作为的窝藏、藏匿等。孔子称"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并非鼓吹作伪证或鼓吹藏匿罪犯等,而是反对直躬者及叶公以控告或举证自己亲属为荣的伦理观,认为在讼亲案上选择不证亲属有罪而沉默状或更符合伦理中道与正义。孔子这种思想与中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相契合,体现出了孔子思想的深刻现代性。鉴于人性原则及古今中外法律常规,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立"亲属举证豁免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