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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忽略了对矿权转让资格审查、矿权评估等实质内容的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国际海底矿权被转给了实际上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受让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国际法层面构建一套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制度比较困难。在国际海底矿权转让中,相关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履行担保国义务,从而为国内法规制国际海底矿权转让提供合适的手段。担保国应当对国际海底矿权转让相关的“实质审查”内容予以规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形式审查”内容相呼应。针对我国的国内立法,我国需重点完善国际海底矿权转让主体准入制度以及矿权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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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对僧众的管理制度中的一环 ,僧尼总是隶属于政府的某种机构的管辖之下的 ,而其隶属机构的变迁则多少会反映政府的佛教政策的变化 ,并会对佛教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关于宋代僧尼的隶属机构问题 ,日本学者高雄义坚和田茂雄先生曾有过研究 ;本文在吸收其成果的基础上 ,更进而在 (一 )对僧尼所属机构的判定、 (二 )变迁发生的具体原因、 (三 )所属机构在管辖范围上的特点的成因、 (四 )变迁的意义认知等问题上 ,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或作了新的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