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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2017,(4):188-194
"三权分置"的地权改革是对当前农地权利结构的重构,其目标在于实现农地资源的市场化,为农业现代化经营铺路。要在立法上落实"三权分置"的改革举措,在于确定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来源,则经营权作为他物权的生成路径与物权理论相悖。回顾历史可以发现,集体土地来源于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社或人民公社时带来的私有土地,农民是农民集体中的一员,农民在承包集体土地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承包自己的土地,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具有"准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不仅是资格性的成员权,同样也具有"准所有权"性质,这种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自物权",从而可以派生出用益物权范畴的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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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基督教山东巨野县教堂房地产落实后,最近巨野县谢集教堂房地产又得到落实。建国前,巨野县谢集有一处基督教堂。建国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教堂被国家一部门占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