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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发的第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更是全国宗教界企盼已久的事情,这是党和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宗教立法的又一明证,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方面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中国道教协会在《条例》颁布后,即组织协会全体道职员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内容和精神,并要求协会各部门把《条例》的规定切实贯彻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做到依法办一切事,依法开展各项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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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肖志军案看我国医疗违法阻却理由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岳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2):19-20
1知情同意不是医疗行为唯一的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可以称为正当化事由,是指在通常情况下符合违法性要件但由于其他事由的存在而被认为没有违法性。一般而言,阻却违法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自力救济、正当职务行为、受害者承诺。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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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JongPak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4,25(3):64-64
从克隆羊“多莉”诞生以来,在韩国已有9次对生命伦理学和生物安全进行立法的尝试。有人建议修改现有的“生物技术支持法令”,有人提出新的立法草案,如“禁止克隆人法令草案”、“生命伦理学框架法令草案”等。这些草案有一半是国会提交的,主要集中于禁止克隆人,其余由各管理机构提出。2000年以后,立法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胚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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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此条例于2005年3月1日实施。这一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国家以法治国的方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反映了包括天主教神长教友在内的全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的愿望和心声。国家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由政策性的指导到宗教立法,是贯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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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信立法中几个重大疑难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是从2002年初开始启动征信立法的。经过几年的艰难探索和研究,现已对我国征信立法中所涉及到的许多问题先后取得了基本的共识,形成了一条比较清晰的立法思路,拿出了《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但仍有不少的重大问题,如征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法定职能设定,企业与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征信市场监管体制的架构,社会信用信息的开放,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等方面的问题,人们至今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因此,从理论上对这些疑难问题逐一进行深入的探讨,尽快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及时化解阻碍我国征信立法的障碍,对于加速架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法律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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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道德反思——兼评器官商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志浩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5,(14)
自从器官移植技术出现以来,器官移植供体的缺乏就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而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的出台为解决这个问题指明了方向。如何为脑死亡立法和器官移植立法寻求合理的道德支持是立足点,也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的热点与难点之一。以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短缺为切入点,提出了解决有关立法和寻求新的道德资源支持的一些思路与方向,坚决反对通过器官商品化来解决移植供体短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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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是一种人类普遍存在的精神现象,"羞"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从人类"羞"现象的起源来看,存在着惩罚论、先天论、立法论等不同看法,对于"羞"的起源看法不同,人们对"羞"的认识与判断就会截然不同。人类"羞"的情绪或情感并不总具有道德意涵,不同学说对"羞"的界定不同,因而"羞"的意义就不同。"羞"的面相与类型比较丰富,不具伦理价值的"羞"有时具有其他价值。"羞"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值得肯定,但人类并非所有的"羞"都具有积极价值,对人类尊严与权利的贬损而导致的负面之"羞"则需要杜绝。从起源论上讨论"羞"是为了打破"羞"仅与伦理相关的刻板印象,进而为真正具有伦理价值的"羞"提供合理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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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结构的变迁,企业集团已经取代单个企业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间相互持股作为企业集团的构成方式之一,是立法不可回避的经济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相互持股缺乏规定。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我国公司立法应当以区分相互持股间公司是否构成控制从属关系为出发点,禁止子公司保有母公司股份;当相互持股公司间不存在控制从属关系时,应采取英美法系的自由主义立法例,由公司章程自行定夺,但立法应当确立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及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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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脑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晓峰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3):46-47
脑死亡是指脑功能永久性不可逆的完全丧失,而不考虑呼吸心跳是否停止。目前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已具有高度准确性。脑死亡的确立对树立新的道德观念、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器官移植发展意义重大,但要在中国立法可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