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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主张规则正义,反对结果正义,反对假“社会正义”之名行“分配正义”之实,进而导向平均分配的泥沼。正义的作用仅在于它为个人行动提供了否定性价值标准。正义只能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不能指示人们必须做什么,特别是它不能成为人类认识未知领域的行动准则,这就在逻辑上为个人自由行动提供了一个开放的正义域。他反对把正义作为行为的价值观念,因为对个体行为的正义性施以道德判断会束缚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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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伦理学的现代化价值理念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生态危机日渐加深的情况下 ,人们对现代化的期望开始与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统一起来了 ,这主要是由于环境伦理学强调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 ,必须求得一种合乎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的发展 ;必须诉诸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并合理地运用科学技术。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看 ,弘扬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对生产领域的伦理约束和加强对人们选择生活方式的价值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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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正义:当代伦理学面临的重大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对正义的追求经历了一个由个人正义到社会正义、由政治正义到经济正义的过程。随着经济关系成为支配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经济发展的单向度价值取向的危害日益严重,社会不公正现象在经济领域中日益凸现,经济正义已成为当代社会正义理论中最重要、最具有社会意义的内容和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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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义上,实践哲学是一门包含伦理学、家政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在内的学问;在狭义上,实践哲学因追求至善或幸福而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伦理学无异。施特劳斯认为实践哲学的基础是自然正义,其直接表现是最佳政体;海德格尔认为实践哲学的基础是实践理性或明智,明智与智慧的二分深入到理性层面为实践哲学提供了基础。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实践哲学的基础,但施特劳斯讨论的自然正义没有明智的支撑,海德格尔讨论的明智没有与伦理美德结合。自然正义为实践哲学划定了领域,明智为实践哲学奠定了科学基础,除了自然正义与实践理性,还需要将两者合起来构成实践美德,达至伦理至善即为实践幸福,最终为实践哲学奠定了充分基础,实践哲学才成为一门自足的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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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群居和一之道"与柏拉图的"正义"均以社会团结为主题,两者实质上都是应做-应得的正义。不同时代的分工-分配正义差异有赖于人与神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儒家通过"君子理天地""人有其治"的分工正义突破神的正义,建立起人类的正义之道。所有权与治理权之辨将君权神授的君主与臣民一同纳入到统一的社会分工正义体系之中,遵循按德分工与按能分工两个基本正义原则。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上下两个阶层的划分乃是缘于各宜其分、各取所长的分工合作的需要,但两者最终形成"以上正下"的单向主从关系而非平等合作关系。"选贤与能""立贤无方"等理念的真正实现有赖于人与人平等关系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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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2021,(4)
正义问题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学界围绕"塔克—伍德命题"而展开的讨论貌似呈现了一个矛盾着的马克思和矛盾着的马克思正义论的形象。在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复调语境"中,马克思正义观的本真面貌得以呈显。具体说来,马克思向我们展示了根基于生产领域的、具体的、历史的实质正义。马克思不仅完成了对正义问题的哲学省思,还从经济学的视角展开了对正义问题的批判性阐发。他通过对工资问题的经济学解释而揭开了平等交易的"幻象",通过对剩余价值率的公式化呈现而交出了劳动力受剥削的"铁证",通过对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深层解剖而洞悉了资本主义虚假正义的"根由"。正基于此,马克思完成了对超越性、批判性的"高阶正义"的理论期许和擘画。总之,《资本论》及其手稿呈现了一种独一无二的正义观,它堪称马克思的"正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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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罗尔斯似乎有着十分不同的正义观。马克思主张,正义概念的功能,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以主导生产模式所要求的操行,作为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律令。罗尔斯则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它的法则可能被所有这样的人所认可:他们公正、合理地商讨的问题,是如何公平划分彼此之间在社会合作中的负担和利益。尽管体现在马克思和罗尔斯立场之间的种种重要不同仍然存在,但笔者认为,这两种正义观上显然不同的立场,是能够调和的。尽管受到黑格尔和康德的不同影响,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观点还是能显示出一致之处。在提出明确的正义政治概念时,罗尔斯认为,可以接受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在社会体制中能够实行的。这导致他的“康德式构成主义”,向黑格尔的观点靠近,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奠定了他对普遍的、社会先验的正义原则的拒斥。笔者认为,马克思和罗尔斯两人所追问的,都可以被看作是何种社会制度能够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不过,其间仍有两点重要不同。首先,马克思憧憬的,似乎是一种超越休谟和罗尔斯所谓“正义环境”的社会,而对罗尔斯(2001,P177)来说,超越正义环境的社会则是乌托邦。其次,马克思认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市场关系应该被超越,因为这些市场关系天然地包含着生产者与生产的社会过程以及社会劳动产品的异化。虽然在超越正义环境的社会里,市场的消亡也许可能,罗尔斯却宣称,在要求必须公正解决竞争的任何社会里,市场消亡均不可能。笔者认为,如果将马克思对市场的拒绝,看作是从根本上拒绝“商品拜物教”,那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立场就能调和。笔者的结论是,除了马克思关于未来无阶级社会概念中含有理想成分外,在资本主义及市场的正义观上,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立场相当接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