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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有违宪法"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安乐死有违宪法”的两种理解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安乐死有违宪法”之说可以作两种涵义的理解。其一 ,程序性违宪。据《羊城晚报》载称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 ,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 ,人为地加以结束 ,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 ,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 ,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 ,地方不能就此立项。”[1] 这里的意思很清楚 ,根据我国《宪法》及属于宪法部门法的《立法法》 ,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省级人大 ,无权就剥夺人的生命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安乐死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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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的合理性的伦理学辩护基于两个出发点 :已出生人的利益要优于未出生的人 ;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但是 ,这种伦理辩护会带来的某些问题 ,比如 ,过分强调自由与责任的松懈之间的矛盾。对此 ,伦理学对于权利的辩护无法作出回答 ,但它却是人的生存境况所面临的一种两难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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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生存问题日渐突出。本文从生存权的内涵入手,分析了保证农民生存权实现的成员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体系,对社会转型与农民生存权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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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老人的生存权及其道德辩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五保"老人的生存权及其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议题之一.让"五保"对象能"善养"和"善终"是我国政府"五保"供养工作的基本目标.据调查,农村"五保"老人的"存在"状况表现出三个基本特征,即生存现状的脆弱性、精神供养的缺失性和供养保障的差异性."五保"老人的权利保障作为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具有"应得性",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具有"法定性".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对待这一问题,农村"五保"老人的保障就有可能转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甚至引发"人道主义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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