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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国药品不良反应(ADR)所致伤害责任主体缺失,无法可依,导致"索赔无门".患者往往独自承担药品不良反应伤害后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亟待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参考了海外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伤害补偿救济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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